日前,福建省南平市印发《关于建立巡察整改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,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巡察整改责任体系,推动巡察成果运用取得实效。
《意见》明确,在常规巡察、专项巡察、机动巡察、提级巡察、巡察“回头看”等涉及的被巡察党组织集中整改期满后,市委巡察机构将从整改责任落实、组织实施、问题整改、问题线索处置等四个维度,对整改成效进行全面评估。
评估采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自评、党员干部测评、巡察整改督评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核审的方式,对被巡察单位进行逐一评分,最终汇总给定“好、较好、一般、较差”等四个等次。其中巡察整改督评由市纪委监委、市委组织部、市委宣传部、市委巡察办、市委巡察组根据日常监督情况,通过五方会商,对4个方面18项指标综合量化打分。涉及人大建议、政协提案、统战工作、审计以及各类检查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时,通过“5 x”会商模式,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会商,以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、民主监督、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融合。
《意见》同时明确,评估结果将作为年度绩效考评、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、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。对评估等次为“好”、整改成效突出的,予以通报表扬;对评估等次为“较差”、整改效果不佳的,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视情约谈、选取典型案例进行通报,并列为督办或巡察“回头看”对象;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、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、搞虚假整改的,严肃追责问责。(福建省纪委监委 || 责任编辑 李文峰)